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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286號

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許勻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28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育瑩
即原告
林諺鴻
即原告
林鈺惠
即原告
兼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林詩涵
上訴人
即原告
林家宏

      林志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柏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6年7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請求確認其等對如附表編號1 所示建物之所有權存在部分,該等建物之現值合計為新臺幣(下同)9,048,851元【即:(1樓7,848,518元+地下室10,249,183元)×應有部分1/2=9,048,851 元】,此有臺北市政府地政局網站建築物價額試算結果在卷可稽,另請求確認其等對如附表編號2所示建物之所有權存在部分,該建物之現值為1,370,833元,亦有宏大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定報告書附卷為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0,419,684元(即:9,048,851元+1,370,833元=10,419,68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5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編號│ 門牌號碼 │應有部分 │├──┼─────────────────┼─────┤│ 1 │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及地下室│2分之1│││││├──┼─────────────────┼─────┤│ 2 │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3樓 │全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286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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