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4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41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國產製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舜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泳企業有限公司間因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1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柒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零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