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61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61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智先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應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雨台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清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周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付租賃等事件,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應普有限公司、清漢有限公司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6,720,495元(13,200,000元+3,520,495元,計算式卷1第86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8,8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