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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78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匡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78號

上訴人
新龍光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介文
被上訴人
見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5508萬69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4萬51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78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租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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