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46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462號
- 原告
- 周佩珍
- 被告
- 周應逸
王惠桃
周應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0條前段、第28條第1項分有明文。
二、被告周應逸、王惠桃依起訴狀所載住所係在「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0○0號」、被告周應奋住所為「56-0784st2F ELMHURST N.Y. 11373 U.S.A.」,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第20條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該法院,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