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48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4483號
- 原告
- A女(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卷)
- 訴訟代理人
- 陳韻如律師
- 被告
- 黃榮堯
- 訴訟代理人
- 陳麗玲律師
洪榮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性侵害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係主張基於被告妨害性自主之侵權行為,訴請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爰依上開規定,將原告之身分資訊以代號表示,詳細身分識別資料詳如當事人姓名、住所對照表,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原為國立中央大學(下稱中央大學)教授及營建管理研究所所長,原告則於民國101 年8 月至103 年1月擔任被告專案研究助理,並修習被告開立之學分課程。原告曾於101 年10月間及同年11月10日兩度搭乘被告座車一同因公外出,被告當時表示因其係公眾人物,不便在公眾場合談論公事,且因原告懷有身孕,顧及原告身體狀況,乃提議至汽車旅館討論,原告雖覺不妥,惟因被告執意前往勉予答應,而兩造亦於討論完畢後即離開汽車旅館。嗣兩造於101年11月16日一同前往朝陽科技大學開會,因提早到達,被告便藉詞距開會尚有時間,提議先至附表一編號1 所示汽車旅館討論會議簡報資料,原告固覺不妥,惟因前次確實僅討論公事,乃隨被告搭乘計程車前往汽車旅館,待討論完畢後,被告竟不顧原告已婚且有孕在身而欲強吻原告,並強行將其壓制在床上,見原告極力抗拒更作勢毆打原告,進而以陰莖插入原告陰道之方式強制性交得逞,且恫嚇原告不得將此事告知他人,否則即將兩人曾發生性行為一事告知原告家人,而原告擔心此舉將造成原告家庭破碎,亦擔心其助理工作不保,且恐無法取得學分及考取博士班等,因此不敢將遭被告強制性交一事告知他人。自此之後被告更常以此事,併以其身為原告上司、老師之地位要脅原告與其發生性行為,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對原告施以強制性交或利用權勢性交,導致原告身心受創甚深,受有相當大精神上痛苦,迄今仍需進行心理諮商,更因此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另原告之子A1(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於102 年3 月2 日出生時,亦因被告前開行為,有左頭部血腫且遭受感染引發黃疸等症狀,為此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兩造係因長期相處而互生傾慕,原告於兩造往來之訊息、信件中亦屢次以寶貝相稱且用語親暱,惟兩造除親吻外並無進一步之接觸,被告未曾與原告發生性行為,更遑論對原告為強制性交或利用權勢性交。而原告前以被告妨害性自主為由向原告提起刑事告訴,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21761號、104 年度偵字第11043 號為不起訴處分,原告及其配偶不服提起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下稱高檢署)檢察長以104 年度上聲議字第8370號發回續查,原告及其配偶另提起重傷害告訴,嗣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續字第760 號、105 年度偵字第14518 號對上開告訴事實為均不起訴處分,原告及其配偶不服復提起再議,經高檢署檢察長以106 年度上聲議字第2627號、第2628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下稱系爭刑案),足徵原告主張被告曾對原告強制性交,應屬無據。縱認原告指涉屬實,其所稱被告為強制性交之事實係發生於101 年11月,其遲至104 年10月始提起本件訴訟,其請求權已罹於2 年時效而消滅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經本院於106 年6 月22日協同兩造整理本件之不爭執事項如下(見本院卷第207 頁反面至208 頁):
㈠、被告原為中央大學教授及營建管理研究所所長,原告於101年8 月至103 年1 月擔任被告專案研究助理,並修習被告開立之學分課程。
㈡、原告曾寄發如附表二所示電子郵件、簡訊、LINE通訊軟體內容予被告,此有上開通訊內容翻拍照片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46至62頁)。
㈢、被告於103 年3 月19日曾與原告、原告之母、原告配偶之父母為原證4 所示對話;並於103 年3 月22日與被告配偶、原告、原告配偶、原告母親、原告配偶之父母為原證5 所示對話,此有錄音譯文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6至87頁)。
㈣、原告之子A1於出生後罹有左頭血腫、新生兒黃疸、疑新生兒感染、疑右腹股溝疝氣、自閉症等症狀,有103 年12月24日福太醫院診斷證明書1 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0頁)。
㈤、原告及其配偶前向被告提起妨害性自主等告訴,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21761 號、104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為不起訴處分,原告及其配偶不服提起再議,經高檢署檢察長以104 年度上聲議字第8370號發回續查,原告及其配偶另提起重傷害告訴,嗣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續字第760 號、105 年度偵字第14518 號對上開告訴事實均為不起訴處分,原告及其配偶不服復提起再議,經高檢署檢察長以106 年度上聲議字第2627號、第2628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處分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9至45頁、第129 至133 頁反面、第178 至181 頁),並經本院調閱上開案卷查核無訛。
四、得心證之理由: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189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 號著有判例。再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固不以直接證據為限,惟採用間接證據時,必其所成立之證據,在直接關係上,雖僅足以證明他項事實,但由此他項事實,本於推理之作用足以證明待證事實者而後可,斷不能以單純論理為臆測之根據,就待證事實為推定之判斷(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54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附表一所示之時、地對其為強制性交或利用權勢性交行為,並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故本件之首應探究之爭點為:原告得否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且揆諸上開法律規定及說明,自應由原告就其所主張之上揭侵權行為事實,負舉證之責。經查:
㈠、原告自101 年9 月原告發送予被告如附表二編號1 至13所示電子郵件、簡訊及LINE通話內容中,即分別敘述「親愛的正直又帥氣之人」、「要乖乖睡覺喔」(101 年9 月21日)、「好捨不得離別~> "<會很想你」(101 年10月8 日)、「早點休息,很想你~啾啾啾啾啾啾啾啾啾啾(比你多吧,我贏了! …哈」、「真的好想你喔!!!但是又沒無線+有人旁邊=好痛苦喔~"~ 想你~~~~~~~~~~」(101 年10月10日)、「今天寶貝會累嗎;我很想你的!!也要很想人家喔~~~啾!」(101 年10月11日)、「寶貝,聽到你的聲音好開心喔!要想人家喔!啾!晚安」(101 年10月13日)、「小寶貝,晚餐有吃飽飽嗎?會餓可以吃消夜補充體力跟體重唷!最喜歡寶貝了,啾!」、「親愛的小寶貝,我要洗澎澎囉!不知你是不是也正要入浴! 哈- 洗澡別忘想我!……啾!」(101 年10月28日)、「早安小寶貝,今天雨下好大噢…寶貝出門小心……啾~」(101 年10月31日)、「Dear小寶貝今日工作事項報告⒈想你⒉很想你⒊非常想你⒋宇宙無敵想你⒌宇宙無敵超級想 你天吶!怎麼這麼想你」、「我覺得我是不是生病了,相思病」(101 年11月2 日)、「ImsomissU 」(101 年11月4 日)、「好想你 」(101 年11月5 日)等內容(見本院卷第47至54頁),則觀諸上開談話內容及頻率,應可認兩造原即存有逾越業務關係之特殊情誼無疑。
㈡、再者,原告於其主張經強制性交之101 年11月16日當日晚上10時54分許,先行發送內容為「Dear E .BB我到家囉!祝寶貝晚上好夢今天很愉快,謝謝你的陪伴」之電子郵件予被告,被告始於同日晚上10時58分許回覆:「Dear BB :我也很愉快,謝謝你的陪伴,Good night !」等文字,原告更於翌日晚上7 時53分寄發內容為「今天好嗎?整天都在下雨~感覺天公不作美…不過BB應該還是過得很充實吧!今天Ivy 整個下午都在休息睡覺~後來發現我真的老化了!一直出現咳嗽症狀…只好去給醫生看~不過還是先撐一下~能不吃藥就盡量不要囉~咦~我懷疑寶貝是不是已經中了我的強烈病毒==因為已經有人淪陷…總之!強壯的你要好好保重!哈~晚上早點休息吧!祝好眠好夢好開心> _< YrIvy BB 」等語之電子郵件予被告(見本院卷第54頁反面),並參101 年11月16日後如附表二編號16至19所示對話內容,則細譯原告上開與被告之互動,雖屬親暱熱情,然與此前兩造溝通模式並無顯著不同,且亦無隻字提及兩造業已發生性行為,是尚難據此認定兩造自101 年11月16日起已開始發生性關係。
㈢、另參諸被告配偶陳月花發現兩造婚外情關係後,曾因此致電原告,原告並於102年9月14日邀約陳月花面談,又於當日多次向陳月花表示歉意,並言稱:「就是愛慕過了頭,就讓大家都造成困擾」、「當初是需要一個出口」,復一再保證與被告間不會再有聯繫,且承諾其必會辭職等語,然於陳月花詢問兩造間肢體接觸程度時,原告再三表示與被告間僅有擁抱親吻,別無其他更進一步之關係等情(見臺北地檢署103年度偵字第21761號卷【下稱偵卷】二第7至24頁),是兩造是否確有發生性行為,實有可議。
㈣、此外,原告於臺北地檢署104 年度偵字第2715號妨害家庭案件偵查中證稱:被告生殖器附近有一處不一樣的肉塊、乳暈為黑色,被告有割包皮,這是在被告性侵我的過程中我看到的,因為我先生沒有割過包皮,所以很明顯不一樣,而且上網查過有無割過包皮的形狀不一樣,有割過的話沒有勃起龜頭是露在外面,如果沒有割過的話,沒有勃起龜頭沒有露在外面等語,然經檢察官於系爭刑案偵查中囑託法醫檢驗勘查被告隱私特徵,可知被告乳暈為深咖啡色,另生殖器陰莖包皮過長,未勃起時可將龜頭包覆,此即與原告上開證述顯然不符,此有驗傷診斷書暨勘驗光碟、照片附卷可稽(見偵卷一第104 至111 頁)。另自勘驗照片可見,被告雖於左大腿腹股溝下緣處有一贅生肉,然此於穿著三角褲時亦可見得,實非必然發生性行為方能見得,而依兩造此前熱絡親密之往來模式,原告實有可能於兩人互動時知悉被告此一特徵,是原告就被告陰莖之重要性特徵指認既已有誤,尚難以原告上開陳述而認兩造曾為性行為。
㈤、至原告據提出中央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中央大學性平會)第0000000 號校園性別事件重啟調查案調查報告書(下稱系爭調查報告)及心理輔導創傷評估報告(下稱系爭評估報告)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0至19頁),然查:
⒈系爭調查報告係以系爭評估報告及心理師訪談等資料而為評斷,又觀諸系爭創傷評估報告之製作人梅淑鶯心理師於中央大學性平會104 年8 月6 日訪談時陳稱:原告沒有在跟我談話時說到有關比較熱情的電子郵件等事,我沒有聽過熱情的語言這件事,她跟我說從一開始就沒有要把被告當情人等語(見臺北地檢署104 年度偵續字第760 號卷【下稱偵續卷】第459 頁、第461 頁),則依梅淑鶯前揭所述,原告是否於訪談中業已揭露兩造相關互動予其知悉,並使其得據此而為相關評估,實非無疑,另因梅淑鶯於偵查中亦證稱:我是引導原告自行陳述過去發生之事,讓原告可以發洩情緒等語(見偵續卷一第72頁反面),則其所作相關報告資料,無非以原告所述為斷,是系爭調查報告所憑心理諮詢部分是否可信,已有可議。
⒉另依心理輔導創傷評估報告雖載原告確實受有情緒壓力並有自我傷害之想法等,然所謂創傷後壓力疾患(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在精神醫學上被歸類為精神疾病,為人類在一定原因的損害性作用下,自律調節紊亂而發生之異常生命活動過程。因此必有創傷事件發生,始有討論患者有無罹患此病之價值,而該創傷事件即為疾病定義中之一定原因。前述症狀之表徵不單隨著時間進行而產生浮動狀態,患者之年齡因素、表達方式及認知能力,也會影響此疾病之判斷。而性侵害被害人除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外,亦常見與其共病或單獨存在的精神疾病包括憂鬱症、恐慌症、失眠等疾病,從而,精神科醫師在鑑定處理此類病患時也應注意其背後之創傷事件。必也被害人所呈現之創傷後壓力疾患,經證實確係因個案性侵害事件而產生者,該項鑑定報告始足作為被害人陳述憑信性之補強證據(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222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而觀諸系爭評估報告內容亦提及原告配偶之暴力行為對原告之影響,是原告所受情緒壓力,是否確係因與被告發生性行為所造成,亦或係其婚外情為家人知悉後所生,實非無疑,自難判斷原告創傷來自遭受性侵害所致。
⒊從而,系爭調查報告就上開兩造間客觀互動情態未予論述,僅稱原告所稱會感到害怕、想要抗拒但又被威脅而配合等符合性侵害被害人之常見事後反應,然系爭調查報告亦不採信原告所稱被告強制性交之陳述,卻認被告屬利用權勢性交,實無從推知該報告就上開結論之論理過程為何,是亦難以此而對被告為不利之認定。
㈥、又原告雖提出兩造及相關親屬在103 年3 月19日與同年月22日之對話譯文以為證(見本院卷第66至87頁),而被告雖多次致歉甚且下跪(見本院卷第66頁反面至67頁、第68頁反面、第71頁反面、第80頁反面、第84頁反面、第85頁反面、第86頁、第87頁),然被告於向原告配偶道歉後亦表示:「我要講的就是,原告幫我很多忙,那我,但是我絕對沒有要」、「絕對沒有說用權勢」、「我覺得不應該的就是說,彼此過度關心」、「我不應該過度關心,然後我們有一些簡訊啊這些」、「我的意思是,因為當初我們就沒有意思要傷害彼此家庭,所以當然如果能夠維持,希望還是這個樣子」、「就是大家家庭還是可以」等語(見本院卷第80頁反面至81頁),是綜觀其前後語意,足見被告下跪致歉係針對其與已婚之原告發展婚外情而為,並非坦承有何強制性交或利用權勢性交之行為,且於原告配偶一再質問被告兩造是否有發生性行為時,被告亦未曾表示兩造確有性關係(見本院卷第80頁反面),是亦無從依前揭錄音譯文,遽認兩造確有性行為之事實。
㈦、至原告另稱係因被告所為強制性交或利用權勢性交之行為,致其所生之子A1因而左頭血腫,並遭受感染新生兒罹新生兒黃疸云云,並以福太醫院診斷證明書為佐(見本院卷第20頁),然福太醫院104 年12月15日福醫(104 )字第21號函及附件明載:「新生兒頭(皮)血腫塊多為生產過程經過產道擠壓或使用產鉗所造成,與母親孕期中有無發生性行為無關」等語(見臺北地檢署104 年度他字第9689號卷第21頁、第23頁),是原告所提此部分主張,無從採信。
㈧、承上所述,原告不能證明兩造確有發生性關係,則被告是否有以強制或利用權勢方式而為性交,本件侵權行為請求權是否罹於時效而消滅,及原告得對被告請求之非財產上損害若干等爭點,均與上開結論不生影響,而無贅述之必要,附此指明。
五、綜上所述,原告不能證明兩造曾為性交行為,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又原告受敗訴判決,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時間 │地點 │地址 │ ├──┼─────────────────┼─────────────┼──────────────┤ │1 │101 年11月16日9 時30分至11時 │沐蘭汽車旅館 │臺中市○○區市○路000號 │ ├──┼─────────────────┼─────────────┼──────────────┤ │2 │101 年11月26日17時至18時20分 │萊閣時尚會館 │新北市○○區○○路00號 │ ├──┼─────────────────┼─────────────┼──────────────┤ │3 │101 年11月27日16時至18時30分 │臺灣大學附近某汽車旅館 │不明 │ ├──┼─────────────────┼─────────────┼──────────────┤ │4 │101 年12月4 日9 時30分至11時 │歐遊汽車旅館 │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號 │ ├──┼─────────────────┼─────────────┼──────────────┤ │5 │101 年12月21日14時至17時 │萊閣時尚會館 │新北市○○區○○路00號 │ ├──┼─────────────────┼─────────────┼──────────────┤ │6 │102 年2 月20日至27日間某日 │歐遊汽車旅館 │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號 │ ├──┼─────────────────┼─────────────┼──────────────┤ │7 │102 年5 月3 日15時30分至17時 │岩盤美浴悠stone SPA南西店 │臺北市○○區○○○路00號4 樓│ ├──┼─────────────────┼─────────────┼──────────────┤ │8 │102 年5 月6 日16時30分至17時20分 │歐遊汽車旅館 │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號 │ ├──┼─────────────────┼─────────────┼──────────────┤ │9 │102 年5 月10日10時30分至12時 │萊閣時尚會館 │新北市○○區○○路00號 │ ├──┼─────────────────┼─────────────┼──────────────┤ │10 │102 年5 月15日17時至18時30分 │雲芝海旅館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 │11 │102 年5 月20日13時10分至21時30分 │薇閣精品汽車旅館 │新竹市○區○○路000號 │ ├──┼─────────────────┼─────────────┼──────────────┤ │12 │102 年6 月21日16時30分至18時20分 │府中棧精品商旅 │新北市○○區○○路0號 │ ├──┼─────────────────┼─────────────┼──────────────┤ │13 │102 年6 月24日16時30分至17時50分 │歐遊汽車旅館 │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號 │ ├──┼─────────────────┼─────────────┼──────────────┤ │14 │102 年6 月28日9 時至12時 │挪威森林精品SPA汽車旅館 │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 ├──┼─────────────────┼─────────────┼──────────────┤ │15 │102 年7 月1 日14 時30分至16時30分 │金湧泉溫泉汽車旅館 │新北市○○區○○00000號 │ ├──┼─────────────────┼─────────────┼──────────────┤ │16 │102 年7 月8 日13時30分至16時 │雲芝海旅館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 │17 │102 年7 月9 日8 時30分至17時 │挪威森林精品SPA汽車旅館 │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 ├──┼─────────────────┼─────────────┼──────────────┤ │18 │102 年7 月10日12時30分至15時 │府中棧精品商旅 │新北市○○區○○路0號 │ ├──┼─────────────────┼─────────────┼──────────────┤ │19 │102 年7 月15日9 時30分至12時 │府中棧精品商旅 │新北市○○區○○路0號 │ ├──┼─────────────────┼─────────────┼──────────────┤ │20 │102 年7 月18日17時至18時50分 │喬合大飯店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 │21 │102 年7 月19日9 時30分至15時 │宜蘭礁溪附近某旅館 │不明 │ ├──┼─────────────────┼─────────────┼──────────────┤ │22 │102 年7 月22日16時30分至17時30分 │歐遊汽車旅館 │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號 │ ├──┼─────────────────┼─────────────┼──────────────┤ │23 │102 年7 月26日15時至17時20分 │挪威森林精品SPA汽車旅館 │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 ├──┼─────────────────┼─────────────┼──────────────┤ │24 │102 年7 月30日13時至14時20分 │喬合大飯店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 │25 │102 年8 月9 日14時30分至17時15分 │府中棧精品商旅 │新北市○○區○○路0號 │ ├──┼─────────────────┼─────────────┼──────────────┤ │26 │102 年8 月12日12時至13時 │歐遊汽車旅館 │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號 │ ├──┼─────────────────┼─────────────┼──────────────┤ │27 │102 年8 月15日14時至16時 │喬合大飯店或府中棧精品商旅│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 │ │ │或 │ │ │ │ │新北市○○區○○路0號 │ ├──┼─────────────────┼─────────────┼──────────────┤ │28 │102 年8 月26日16時30分至17時40分 │歐遊汽車旅館 │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號 │ ├──┼─────────────────┼─────────────┼──────────────┤ │29 │102 年8 月28日13時至14時30分 │喬合大飯店或府中棧精品商旅│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 │ │ │或 │ │ │ │ │新北市○○區○○路0號 │ ├──┼─────────────────┼─────────────┼──────────────┤ │30 │102 年9 月4 日13時至14時40分 │喬合大飯店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 │31 │102 年9 月10日10時至11時40分 │歐遊汽車旅館 │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號 │ ├──┼─────────────────┼─────────────┼──────────────┤ │32 │102 年9 月11日11時至18時 │安盛商務旅館 │新北市○○區○○○路00號 │ ├──┼─────────────────┼─────────────┼──────────────┤ │33 │102 年9 月30日某時 │喬合大飯店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 │34 │102 年10月1 日12時至13時20分 │歐遊汽車旅館 │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號 │ ├──┼─────────────────┼─────────────┼──────────────┤ │35 │102 年10月3 日12時至14時 │采舍精品汽車旅館 │新竹縣○○市○○路000 號 │ ├──┼─────────────────┼─────────────┼──────────────┤ │36 │102 年10月16日14時30分至17時10分 │喬合大飯店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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