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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553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553號

上訴人
許燕珠

      莊金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海龍、陳美娟、王秋月因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分別為新台幣(下同)3,521,175元(許燕珠)、1,809,120元(莊金德),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53,920元、28,3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553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價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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