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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670號

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宣玉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670號

上訴人
臺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文雄、張武雄、張成堂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8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670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