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7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5 日
  • 法官
    林欣苑

  • 當事人
    陳志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707號原   告 陳志宏 訴訟代理人 呂玟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振亞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捌佰柒拾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肆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貳佰伍拾陸元,扣除前繳裁判費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叁佰捌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又依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所載,本件請求之被告僅為李振亞,然原告起訴狀所列載當事人尚有「廣承泰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如係誤載,請到院更正起訴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黃巧吟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