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5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56號
- 原告
- 寇從道
- 訴訟代理人
- 寇惠連
- 被告
- 雅士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賴可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8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5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8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