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6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再字第2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宣玉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再字第2號

抗告人
周怡君
相對人
林寀志(原名:林政賢)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5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為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所為不利於己之裁定之聲明不服之方法;當原裁定聲請人聲請駁回時,僅得由原聲請人提起抗告,原裁定相對人實無提起抗告之餘地。蓋裁定理由之判斷,並不生實質之確定力,當事人本得對之另行訴求主張而不受影響,故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時,相對人係獲得勝訴裁判之當事人,縱相對人認裁定之理由未達其預期而有不利,仍不得對該裁定提起抗告。易言之,抗告須對原裁定宣示之主文為之,若原裁定宣示之主文對其並無不利,僅敘述之理由有所不利,仍不容其對之提起抗告。

二、查原裁定為相對人林寀志再審之訴駁回,僅得由林寀志提起抗告,抗告人周怡君實無提起抗告之餘地。蓋裁定理由之判斷,並不生實質之確定力,當事人本得對之另行訴求主張而不受影響,故裁定駁回林寀志之聲請時,抗告人周怡君係獲得勝訴裁判之當事人,縱抗告人周怡君認裁定之理由未達其預期而有不利,仍不得對該裁定提起抗告。易言之,抗告須對原裁定宣示之主文為之,若原裁定宣示之主文對其並無不利,僅敘述之理由有所不利,仍不容其對之提起抗告。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再字第2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