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 上訴人
- 杜宗憲
- 訴訟代理人
- 徐宏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鈺璇律師
- 被上訴人
- 台灣陶氏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祝齡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11日本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