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家訴字第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家訴字第11號
- 上訴人
- 蔡縉譽 住嘉義縣○○鎮○○街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0 巷00弄0 ○0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縉紳、陳麗惠、蔡旺達、蔡婉君、蔡明珠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15日裁定命於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 年12月22日送達上訴人之住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