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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家訴字第9號

分配剩餘財產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陳香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家訴字第9號

原告
林楊琇雯
訴訟代理人
陳松鈴律師
被告
林旺聲
被告
林玫君
被告
林秀珍
被告
林煥起
被告
林岳聲
被告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長青律師
被告
林昱佑
被告
林玳安
兼前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林昱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分配剩餘財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字第1569號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及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上字第1259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之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請求關涉原告剩餘財產數額之計算及被繼承人遺產範圍認定部分,需視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字第1569號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及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上字第1259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民事訴訟之訴訟結果而定,故本院認於上開事件終結、確定前,應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家訴字第9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剩餘財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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