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更一字第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更一字第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絜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摩傑美術工程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708,300元(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5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更一字第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摩傑美術工程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708,300元(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5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