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28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28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景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質權代位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5萬7,9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8,616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28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質權代位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5萬7,9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8,616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