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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330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330號

上訴人
陳愷倫

      陳豐文

      陳國欣

      陳錦祥

      陳慶育

      陳愷娣

      陳俊安

      陳久弘

      陳永德

本件被上訴人詹紀淑梅請求裁判分割之共有土地,其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2,9419,593元(計算式:公告現值466,571元×2

,307平方公尺×應有部分232680/0000000=2,9419,593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06,3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330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