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9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9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秋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汪玉霞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11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3,559,8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6,9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9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汪玉霞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11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3,559,8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6,9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