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2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許瑞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廖涓羽、廖俐婷間因本院一○四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七號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拾壹萬肆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2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廖涓羽、廖俐婷間因本院一○四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七號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拾壹萬肆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