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7號
- 原告
- 鄭榮興
- 訴訟代理人
- 曾建豪律師
- 被告
- 陳俊宇
- 被告
- 黃邦儒
- 被告
- 黃世明
- 被告
- 黃芬芳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翁方彬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義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4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翁方彬律師之稱謂「共同訴訟代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