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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張宇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號

上訴人
施純禮
被上訴人
施正峯

      施懿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111,015

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784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另第一審裁判費109,856 元,上訴人於第一審僅繳

納5,000 元,尚應補繳104,856 元,共計269,640 元,應一併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及第442 條

第2 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 條補正上訴

理由,特此裁定。

附表: 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51168 分之528 暨其上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路000 巷0 弄00號建物┌──┬────┬──────┬─────┬────────┬──────┐│1  │土地部分│面積3,289  │應有部分 │公告現值│訴訟標的價額││││平方公尺│51168 分 │272,000 │ 9,231,415元│││││之528 │(元/平方公尺) ││├──┼────┼──────┼─────┼────────┼──────┤│2  │建物部分│面積93.98  │權利範圍 │台北市地價調查用│訴訟標的價額││││平方公尺│全部│建築改良物標準單│ 1,879,600元││││││價表│││││││20,000 元 │││││││(元/平方公尺) ││├──┼────┼──────┴─────┴────────┼──────┤│3  │上述不動│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併算││││產租金之│其價額│  770,000元│││損害│││├──┴────┴─────────────────────┴──────┤│ 訴訟標的價額合計:11,111,015元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欣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