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10號
- 上訴人
- 黃建勳
許惠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黃建勳、許惠如之上訴利益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3,073,280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47,2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