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32號
- 原告
- 邱品嘉
- 原告
- 追加原告 邱王抄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明欽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秉叡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丕駿律師
- 被告
- 王宗德
- 被告
- 王石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鍾周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備考欄關於「重測前:小八里盆子段關渡埔頂小段39-5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重測前:小八里坌子段關渡埔頂小段39-5地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