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52號
- 上訴人
- 翰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俊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源智、陳麗玲、圖塑鋼模有限公司、廖順義間因104年度重訴字第65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7萬8,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209,1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