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8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86號
- 上訴人
- 李尚豪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盛耀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5 年3月9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86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盛耀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5 年3月9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