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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1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江春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17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許惠菁

      吳健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陳增松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2,2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春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其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㈠、附表編號4部分:
⑴、利息部分:43,036元,自103年7月5日起至104年10月12日判
  決日止,共1年又98天【695,230×4.88%×(1+98/365)
  =43,036 ,元以下四捨五入】。
⑵、違約金部分:
 ⒈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251元,自103年7月5日起至同年7月31
  日止,共27天,【695,230×4.88%×27/365×10%=251,
  元以下四捨五入】。
 ⒉逾期超過6個月者,8,124元,自103年8月1日起至104年10月
  12日判決日止,共1年又72天【695,230×4.88%×(1+72/
  365)×20%=8,124,元以下四捨五入】。
㈡、附表編號5部分:
⑴、利息部分:115,139元,自103年7月5日起至104年10月12日
  判決日止,共1年又98天【1,860,000×4.88%×(1+98/36
  5)=115,139,元以下四捨五入】。
⑵、違約金部分:
 ⒈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522元,自103年7月5日起至同年7月25
  日止,共21天,【1,860,000×4.88%×21/365×10%=522
  ,元以下四捨五入】。
 ⒉逾期超過6個月者,21,983元,自103年7月26日起至104年10
  月12日判決日止,共1年又77天【1,860,000×4.88%×(1
  +77/365)×20%=21,983,元以下四捨五入】。
㈢、附表編號6部分:
⑴、利息部分:99,663元,自103年7月5日起至104年10月12日判
  決日止,共1年又98天【1,610,000×4.88%×(1+98/36 5
  )=99,663,元以下四捨五入】。
⑵、違約金部分:逾期超過6個月者,19,933元,自103年7月5日
  起至104年10月12日判決日止,共1年又98天【1,610,000×
  4.88%×(1+98/365)×20%=19,933,元以下四捨五入
  】。
㈣、附表編號7部分:
⑴、利息部分:77,997元,自103年7月5日起至104年10月12日判
  決日止,共1年又98天【1,260,000×4.88%×(1+98/36 5
  )=77,997,元以下四捨五入】。
⑵、違約金部分:
 ⒈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202元,自103年7月5日起至同年7月16
  日止,共12天,【1,260,000×4.88%×12/365×10%=202
  ,元以下四捨五入】。
 ⒉逾期超過6個月者,15,195元,自103年7月17日起至104年10
  月12日判決日止,共1年又86天【1,860,000×4.88%×(1
  +86/365)×20%=15,195,元以下四捨五入】。
㈤、附表編號8部分:
⑴、利息部分:66,855元,自103年7月5日起至104年10月12日判
  決日止,共1年又98天【1,080,000×4.88%×(1+98/36 5
  )=66,855,元以下四捨五入】。
⑵、違約金部分:逾期超過6個月者,13,371元,自103年7月5日
  起至104年10月12日判決日止,共1年又98天【1,080,000×
  4.88%×(1+98/365)×20%=13,371,元以下四捨五入
  】。
㈥、本件上訴利益合計482,271元(43,036+251+8,124+115,1
  39+522+21,983+99,663+19,933+77,997+202+15,195
  +66,855+13,371=482,271)。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17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