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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金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郭顏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金字第2號

原告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武憲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被告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三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處所係設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1 樓,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顏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金字第2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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