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金字第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金字第2號
- 原告
-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武憲
- 訴訟代理人
- 李銘洲律師
- 被告
-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三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處所係設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1 樓,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