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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仲聲字第10號

選任仲裁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陳家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仲聲字第10號

抗告人
財團法人私立中華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林命嘉
代理人
郭宏義律師
相對人
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人正

上列當事人間因選任仲裁人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30日本院104年度仲聲字第1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仲裁機構或法院依本章選定之仲裁人,除依本法請求迴避者外,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仲裁法第14條定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前依仲裁法第9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及第12條第1項規定, 聲請本院為抗告人選任仲裁人,業經本院於104年10月30日以104年度仲聲字第10號裁定(下稱原裁定 )選任廖忠信律師為仲裁人,依上開規定乃不得抗告之裁定,且原裁定教示欄復已載明不得聲明不服。是抗告人對不得抗告之原裁定提起抗告,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仲裁法第52條, 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仲聲字第10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選任仲裁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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