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仲聲字第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仲聲字第10號
- 抗告人
- 財團法人私立中華基金會
- 法定代理人
- 林命嘉
- 代理人
- 郭宏義律師
- 相對人
- 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人正
上列當事人間因選任仲裁人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30日本院104年度仲聲字第1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仲裁機構或法院依本章選定之仲裁人,除依本法請求迴避者外,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仲裁法第14條定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前依仲裁法第9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及第12條第1項規定, 聲請本院為抗告人選任仲裁人,業經本院於104年10月30日以104年度仲聲字第10號裁定(下稱原裁定 )選任廖忠信律師為仲裁人,依上開規定乃不得抗告之裁定,且原裁定教示欄復已載明不得聲明不服。是抗告人對不得抗告之原裁定提起抗告,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仲裁法第52條, 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