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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保險字第96號

確認保單解約金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詹慶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保險字第9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保單解約金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2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就其上訴時所擬請求確認解約金債權存在之實際債權金額部分,未於上訴狀內併予載明,致本院無法核定上訴人上訴利益額,並據以裁定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此,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陳報實際解約金債權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第2 項前段規定所定費率,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查報及補繳裁判費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保險字第96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保單解約金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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