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再更㈡字第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更㈡字第2號
- 再審原告
- 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
- 再審原告
- 特別代理人 古媋𠑝
- 訴訟代理人
- 陳紹倫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謝文倩律師
- 再審被告
- 周啟偉
- 訴訟代理人
- 林治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一○二年度司促字第三二五二0號確定支付命令廢棄」之記載,應更正為「一○一年度司促字第三二五二0號確定支付命令廢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