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3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再更㈡字第2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解怡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更㈡字第2號

再審原告
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
再審原告
特別代理人 古媋𠑝
訴訟代理人
陳紹倫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文倩律師
再審被告
周啟偉
訴訟代理人
林治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一○二年度司促字第三二五二0號確定支付命令廢棄」之記載,應更正為「一○一年度司促字第三二五二0號確定支付命令廢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解怡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以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再更㈡字第2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