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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5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5號

上訴人
葉仲雄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月22日判決提起上訴,然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34,1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0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5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差額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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