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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20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賴淑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20號

上訴人
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
被上訴人
顏世忠

      孫火明

      徐德鑑

      車桂生

      林世中

      吳健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9,498元(計算式:229,510+266,640+237,750+234,929+230,246+260,423=1,459,498),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羅楊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20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差額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