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48號
- 上訴人
-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綱維
- 法定代理人
- 富理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慧玲
- 法定代理人
- 張綱維
- 被上訴人
- 陳緒芬
陳緒琦
陳緒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49,8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5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