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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4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賴淑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48號

上訴人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法定代理人
富理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慧玲
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被上訴人
陳緒芬

      陳緒琦

      陳緒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49,8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5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賴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48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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