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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85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85號

原告
吳克府
原告
陳錫嘉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承翰律師
被告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趙相文律師

      王聖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主張:原告原受僱於被告,民國103年間退休,請求被告給付工資、退休金差額及提繳勞工退休金等語,被告則辯稱本院無管轄權等語。經查,被告之主營業所設在新北市板橋區(參見被證2),且原告曾就任職、離職事項出具同意書予被告,表示「若發生訴訟時,本人同意以本公司或所屬分支機構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參見被證1),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85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資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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