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209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李陸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209號

聲請人
王關生即聯合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聯合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王關生為聯合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聯合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聯合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已檢具相關表冊文件呈送在案,並選任聲請人王關生(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住臺北市○○區○○路00巷0號3樓)為簿冊文件保存人且徵得其同意。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該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聯合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會議紀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帳冊、保管文件清冊、同意書及聲請人身分證影本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閱102年度司司字第165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陸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