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20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209號
- 聲請人
- 王關生即聯合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聯合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王關生為聯合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聯合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聯合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已檢具相關表冊文件呈送在案,並選任聲請人王關生(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住臺北市○○區○○路00巷0號3樓)為簿冊文件保存人且徵得其同意。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該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聯合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會議紀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帳冊、保管文件清冊、同意書及聲請人身分證影本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閱102年度司司字第165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