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98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98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閔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比利時商艾歐特歐股份有限公司IOTEO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即債務人比利時商艾歐特歐股份有限公司IOTEO 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其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正本。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租用電信設備之相關證明文件。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