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9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98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比利時商艾歐特歐股份有限公司IOTEO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即債務人比利時商艾歐特歐股份有限公司IOTEO 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其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正本。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租用電信設備之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