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4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20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蕭銘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天台飲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密斯特杰飲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親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叁拾叁萬叁仟叁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