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7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671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禾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經宇
- 代理人
- 陳貽男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肇嘉、總成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總成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請具狀陳報一一列明該公司法定代理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