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7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71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禾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經宇 代 理 人 陳貽男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肇嘉、總成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對林肇嘉請求依據之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到院。 (狀附合約書本無連帶債務之約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