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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71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71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禾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經宇
代理人
陳貽男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肇嘉、總成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對林肇嘉請求依據之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到院。(狀附合約書本無連帶債務之約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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