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7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71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禾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經宇
- 代理人
- 陳貽男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肇嘉、總成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對林肇嘉請求依據之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到院。(狀附合約書本無連帶債務之約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