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13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31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首都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文禧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陳明利息起算日(究係自民國104年11月18日起算,抑或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