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4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林博義
- 當事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湯立鐘、林國隆即順冠福企業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44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代 理 人 湯立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國隆即順冠福企業社 劉淑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貳拾玖萬伍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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