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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7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7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鄭建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世新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系爭工程承攬合約暨保固書之當事人為尚雅益有限公司而非鄭建銘個人,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稱(「聲請人:尚雅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鄭建銘」或「聲請人:鄭建銘」?)及地址。

二、若聲請人為尚雅益有限公司,請提出聲請狀底蓋聲請人之公司大小章正本。

三、查系爭工程承攬合約暨保固書之當事人為雅筑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而非張世新個人,請釋明對相對人張世新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

四、若向雅筑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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