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09 日
- 當事人鄭建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7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鄭建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世新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系爭工程承攬合約暨保固書之當事人為尚雅益有限公司而非鄭建銘個人,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稱(「聲請人:尚雅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鄭建銘」或「聲請人:鄭建銘」?)及地址。 二、若聲請人為尚雅益有限公司,請提出聲請狀底蓋聲請人之公司大小章正本。 三、查系爭工程承攬合約暨保固書之當事人為雅筑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而非張世新個人,請釋明對相對人張世新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 四、若向雅筑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