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2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28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本謙 許雅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四知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超文 人 一、債務人四知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劉本謙清償新臺幣肆佰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陳超文應向債權人劉本謙清償新臺幣肆佰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四知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許雅鈞清償新臺幣肆佰貳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陳超文應向債權人許雅鈞清償新臺幣肆佰貳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本支付命令第一、二項所命給付,債務人之其中一人已為給付者,他債務人於其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 六、本支付命令第三、四項所命給付,債務人之其中一人已為給付者,他債務人於其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 七、債務人如否認上開債務,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九、如債務人未於第八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