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50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507號
- 聲請人
- 張志印
- 相對人
- 高劉豐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文件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交付文件事件,前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976號判決被告即相對人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271號判決駁回上訴,並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又上開判決業已於102年5月1日確定,有判決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
二、經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7335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