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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777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777號

聲請人
中華民國合氣道協會
法定代理人
陳琇銘
相對人
魏劉玉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伍佰伍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第三人財團法人中華合氣道總部道館及魏金助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之訴事件,經本院 103年度調訴字第 8號判決原告即聲請人勝訴,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魏劉玉華負擔,並告確定。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聲請人預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4,552 元,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於該案卷足憑,並應於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777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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