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1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婚字第122號
- 上訴人即被告
- 李逸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雪靜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2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台幣六千三百三十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四千五百元,尚應繳納一千八百三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林 鈺 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