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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再字第3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徐麗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再字第3號

上訴人
劉亦茜
被上訴人
王群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於再審之訴及家事事件均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第505條及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2月18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麗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孫捷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再字第3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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