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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聲字第304號

閱卷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彭南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聲字第304號

聲請人
杜武洋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98年度繼字第229號、98 年度繼字第476號、98年度繼字第477號、98年度繼字第586 號卷宗;惟聲請人已向本院對被繼承人杜祖誠遺產聲請拋棄繼承,經本院於民國98年4月9日以98年度繼字第412 號准予備查在案,聲請人即非被繼承人杜祖誠遺產之利害關係人,故其聲請閱覽卷宗,不應許可。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聲字第304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閱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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