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聲字第30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聲字第304號
- 聲請人
- 杜武洋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98年度繼字第229號、98 年度繼字第476號、98年度繼字第477號、98年度繼字第586 號卷宗;惟聲請人已向本院對被繼承人杜祖誠遺產聲請拋棄繼承,經本院於民國98年4月9日以98年度繼字第412 號准予備查在案,聲請人即非被繼承人杜祖誠遺產之利害關係人,故其聲請閱覽卷宗,不應許可。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