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聲字第37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聲字第374號
- 聲請人
- 臺灣銀行松山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王銓
- 代理人
- 潘耀燦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02年度繼字第1176號卷宗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楊大器前曾存款於聲請人處,惟被繼承人於民國 100年2月9日死亡,嗣經本院指定遺囑執行人在案,聲請人為辦理給付被繼承人之存款遺產事宜,需了解前開遺囑執行人事件,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被繼承人楊大器之公務員一次退休金證書、臺灣銀行優惠儲蓄存款戶綜合服務卡及客戶存款明細查詢單為證在卷可稽,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