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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聲字第374號

閱卷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薛嘉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聲字第374號

聲請人
臺灣銀行松山分行
法定代理人
王銓
代理人
潘耀燦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02年度繼字第1176號卷宗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楊大器前曾存款於聲請人處,惟被繼承人於民國 100年2月9日死亡,嗣經本院指定遺囑執行人在案,聲請人為辦理給付被繼承人之存款遺產事宜,需了解前開遺囑執行人事件,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被繼承人楊大器之公務員一次退休金證書、臺灣銀行優惠儲蓄存款戶綜合服務卡及客戶存款明細查詢單為證在卷可稽,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竣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聲字第374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閱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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